靈臺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靈臺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
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進一步做好靈臺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保護工作,促進非遺項目傳承工作可持續健康發展,優化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非遺傳承人”或“傳承人”)工作方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靈臺縣文體廣電局按照國家非遺保護法規中同級條款保護原則管理靈臺縣所屬各級非遺傳承人,同時對本級傳承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以申請各級非遺傳承人。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一定區域內群眾公認、通曉某項非遺的內涵、表現形式、具體流程的;
(二)熟練掌握某項非遺表現形式的技藝,在當地有較大影響或者被公認為技藝精湛的;
(三)保存民間文學、傳統醫藥類等非遺原始文獻、資料、實物,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四)積極開展傳承、傳播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三條省級傳承人應當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中產生,市級傳承人應當從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中產生。
第四條下列人員不得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
(二)文化主管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工作人員;
(三)其他不直接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活動的人員。
第五條申報或者推薦各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須經縣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逐級上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及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的學藝和傳承經歷及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開展項目傳承活動情況;
(四)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持有該項目相關實物和視聽、影像資料情況;
(五)其他有關說明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具有項目代表性的佐證材料;
(六)同意文化主管部門使用申報材料進行公益性宣傳的授權書;
(七)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及項目保護單位管理,自覺履行項目保護、傳承、傳播等相關義務的承諾書。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核其完整性和真實性,并逐級推薦上報。縣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要按申報類別組成專家評審小組,通過資料審查、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現場咨詢與答辯等環節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入選名單須經專家評審小組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后,產生公示名單,通過公眾服務網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審。公示期滿,依據專家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傳承人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非遺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傳授、展示技藝;
(二)開展講學、文藝創作和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建議;
(四)申請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對傳承活動的支持;
(五)獲得相應的補助或獎勵。
第七條非遺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項目保護單位制定中長期保護規劃(5至10年);
(二)制定傳承計劃,采取收徒、辦學、培訓等多種方式培養后繼人才;
(三)妥善保存與項目密切相關的實物、資料等;
(四)積極配合文化部門、項目保護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研究等;
(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等公益性宣傳推廣活動;
(六)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項目保護單位開展項目檔案和數據庫建設,協助完整記錄項目的操作程序、技術規范、原材料要求、技藝特點等。
(七)每年向項目保護單位提交項目保護、傳承情況報告。
第八條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接受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年終考核。考核內容如下:
(一)傳承工作開展情況。項目保護單位對照各傳承人本年度傳承計劃,考核各項傳承工作是否得到落實并取得成效。
(二)授徒情況。重點考察傳承人本年度授徒傳藝成果,核實各傳承人徒弟身份信息和學藝水平。
(三)履行傳承義務情況。重點考核各傳承人是否履行了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收集、保存相關實物、資料;配合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公益性展演、展示和宣傳活動等法定義務。
(四)下年度傳承計劃。根據各項目傳承實際情況和非遺保護工作要求,在縣級非遺項目保護單位的指導、協助下各傳承人制定下年度傳承計劃。
第九條對于一年內不履行傳承義務的傳承人,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于連續兩年以上不履職或考核不合格的個人,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經縣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取消其傳承人資格,并重新認定該項目的縣級傳承人;市級以上的將逐級上報上級文化主管部門,作為評審其履職情況的基本依據,經省市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可取消其省市級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省市級傳承人。
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條本辦法由靈臺縣文體廣電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解釋,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考核辦法,另行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