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發生工傷爭議,學會這樣去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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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傷時,要保持冷靜、做到理智有序地處理。
步驟一
工傷爭議處理前應做好哪些準備
一、提前掌握工傷相關知識
在出現工傷事故時,當事人應確保掌握工傷知識。如果職工或是用人單位對工傷處理方面知識不甚了解,建議第一時間尋找工傷處理方面的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介入,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二、提前收集好全部證據
在事故發生初期,是用人單位及職工證據意識最為淡薄的階段,此亦是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期。
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雙方應盡可能全面地收集工傷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生原因、發生過程、是否為工作時間、是否為工作崗位上、是否為突發疾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處理工傷時所發生的費用票據等所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證據的形式包括書面證據、錄音錄像證據、短信或微信等電子證據、證人證言等。
三、采取適當的處理方式
在做好上述兩方面工作的情況下,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就可以合理有序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關系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申報等相關工作了。在這一系列的工作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爭議,這就需要我們利用掌握的爭議處理辦法逐一進行解決。
步驟二
協商解決
一般而言,與用人單位談判解決工傷事宜通常是基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等情況。
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一般會遵循工傷保險規定申報工傷,相關賠償份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但不排除用人單位希望逃避剩余責任的情況下,會與職工產生拒不申報工傷、不按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等爭議。此外,非法用工情形下因工作受到的傷害通常選擇先行協商解決。
一掌握工傷知識、收集保全相關證據
不論采用哪種爭議處理方式,掌握工傷知識,收集保全相關證據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如果職工或用人單位在工傷處理方面欠缺相關知識的,建議尋求相關專家、律師介入,協助解決,將事半功倍。
二談判
(一)談判的最佳時機
在工傷事故發生后,職工憑經驗可以預判其傷情級別的,在其傷情穩定的時候,就可以進行協商談判。
如果職工憑經驗無法預判其傷情級別的,應當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完成時,進行協商談判。
(二)談判內容
1.工傷補償金額
這是整個談判的核心內容。如果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則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需按相應標準計算自己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在該數額的基礎上進行有的放矢的談判。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在工傷事故發生后,一般用人單位會先行進行工傷認定,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僅承擔其應承擔的部分。
當然,也不排除部分用人單位基于特殊考量愿意全額承擔或支付相對高于工傷保險待遇中的標準、而不愿意申報工傷的情況,此時,職工綜合考慮整體情況協商決定即可。
2.勞動關系的處理
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根據傷情,如果構成殘疾的,按相關規定:
1~4級傷殘是退出工作崗位但保留勞動關系,所有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傷殘津貼都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用人單位僅是每月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即可。所以,在此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都會正常處理,無須協商,職工也沒有協商的必要。
如果工傷評殘在5~6級的,勞動關系同樣是長期保留狀態,由用人單位給職工安排與其身體相適應的工作崗位,此時只有職工有權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所以,在此情況下,職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繼續保留勞動關系或是解除勞動關系,并就該內容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如果工傷評殘在7~10級的,工傷職工可以自主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就此與用人單位協商。
3.補償金支付時間及違約責任
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補償金額及勞動關系等均協商一致后,雙方要明確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并約定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以避免用人單位在和解協議簽訂后,長期不予兌現。
(三)特別注意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又未及時申報工傷的工傷職工一定要掌握協商談判的時間,如果在一年內均未達成一致意見,職工一定要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進行工傷認定!一旦逾期,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四)簽訂和解協議
1.和解協議內容
和解協議的內容就是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的洽商談判的上述全部內容,應盡可能詳細精準地寫進協議中。同時,和解協議的內容要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對于違約金的支付,一定要約定出具體的計算方法,而不是籠統地寫成“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損失”,以避免后期當事人就協議的履行再次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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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勞動仲裁
一勞動仲裁的爭議類型
在工傷爭議糾紛中,涉及勞動仲裁的內容有:
(1)勞動關系認定;
(2)勞動關系的終止或解除;
(3)就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的工傷保險義務產生爭議;
(4)就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義務標準產生爭議;
(5)因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工傷保險義務而產生的爭議;
(6)其他。
二勞動仲裁的管轄范圍
發生勞動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實際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管轄。
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實際用工所在地不一致的,勞動者可以選擇其中任一所在地申請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在其注冊地申請勞動仲裁而勞動者同時在實際用工地申請勞動仲裁的,由實際用工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管轄。
三勞動仲裁的處理流程
(一)準備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主體信息文件
1.職工申請仲裁的:(1)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信息文件?,F國內大部分地區使用企業信用網上打印的企業基本信息內容即可。(3)委托律師或其他人的,應準備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件。
2.用人單位申請仲裁的:(1)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加蓋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4)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5)受托人的身份材料:A.受托人為本單位職工的,需準備勞動合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B.受托人為律師的,需準備律師證復印件、出庭函等。
(二)準備相關證據材料
1.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2.能夠證明工傷事故的證據;3.能夠證明賠償依據的證據。在勞動仲裁立案時,該部分證據不完善的,可以在仲裁庭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即可。
(三)填寫勞動仲裁申請書
一般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供《申請書》的格式,由申請人按被申請人的數量填寫至少N+1份。
(四)立案
1.申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上述材料。
2.勞動仲裁委員會接收材料后進行初步審核,決定是否受理。
3.受理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不受理,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五)審理
在勞動仲裁委員會通知的開庭時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到庭參加審理,具體程序是:1.申請人宣讀申請書;2.被申請人答辯;3.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4.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5.仲裁庭詢問雙方當事人;6.申請人發表辯論意見;7.被申請人發表辯論意見;8.申請人進行最后陳述;
9.被申請人進行最后陳述;10.審理結束。
(六)裁決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結束后,作出仲裁裁決書,并送達至雙方當事人。案件當事人收到裁決書后,仲裁程序結束。
(七)調解或和解
在仲裁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通過仲裁委進行調解結案。自行和解的,和解協議簽訂后,由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程序結束;經調解的,仲裁委出具調解書,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仲裁程序結束。
四勞動仲裁費
用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在勞動仲裁程序中,不收取當事人案件受理費。
五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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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起民事訴訟
一工傷賠償糾紛中可能涉及的民事訴訟案件類型
1.對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
2.對工傷損害賠償的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
3.對其他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
4.對勞動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
5.其他未經勞動仲裁程序直接提起的訴訟。
二工傷爭議中民事訴訟管轄范圍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勞動仲裁不服提起的民事訴訟,習慣做法是由審理勞動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這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實際用工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既可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由實際用工地人民法院審理。
2.如果用人單位在其注冊地人民法院起訴而勞動者同時在實際用工地起訴的,由實際用工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起訴訟的時間不一致,其中一方在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而另一方在實際用工地起訴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應注意,前述“法律另有規定的”是指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以下兩類案件以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針對這兩類爭議,勞動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若是對該結果不服,則應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若對結果不服,一般不能再提起訴訟。
三需準備的主體材料
(一)職工起訴需準備的材料
1.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信息文件?,F國內大部分地區使用企業信用網上打印的企業基本信息內容即可。3.委托律師或其他人的,應準備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件。
(二)用人單位起訴需準備的材料
1.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加蓋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4.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5.受托人的身份材料:A.受托人為本單位職工的,需準備勞動合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B.受托人為律師的,需準備律師證復印件、出庭函等。
(三)需準備的相關證據材料
1.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2.能夠證明工傷事故的證據;3.能夠證明賠償依據的證據;4.因不服勞動仲裁提起的訴訟,需準備勞動仲裁裁決書。
在立案時,該部分證據不完善的,在法庭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即可。
(四)準備民事起訴狀
按法院規定格式,由原告按被告的數量準備至少N+1份民事起訴狀。
四立案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原被告主體材料、相關證據等;
2.人民法院在接收材料后進行初步審核,決定是否受理;
3.受理的,向原告出具受理通知書;不受理,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向原告出具補正通知書;
4.受理后,人民法院出具繳納通知書,原告需在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五審理
依照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原告與被告到庭參加審理,具體程序是:1.原告宣讀民事起訴狀;2.被告答辯;3.原告出示證據,被告對證據進行質證;4.被告出示證據,原告對證據進行質證;5.仲裁庭詢問雙方當事人;6.原告發表辯論意見;7.被告發表辯論意見;8.原告進行最后陳述;9.被告進行最后陳述;10.審理結束。
六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后,作出民事判決書,并送達至雙方當事人。案件當事人收到民事判決書后,一審審理程序結束。
七調解或和解
在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結案。自行和解的,和解協議簽訂后,由原告撤訴,一審民事訴訟程序結束;經調解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一審民事訴訟程序結束。
八二審程序
對于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原被告均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上訴需準備的材料
1.民事上訴狀;2.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的身份材料;3.一審判決書。
(二)立案
1.向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等相關材料;2.接收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并開具繳費通知書;3.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
(三)審理
二審法院可以書面審理、也可以開庭審理,二審開庭審理的,其審理程序與一審相同,對于一審期間未提交的且并非新的證據的,除相對方同意外,一般不采信。
(四)判決
1.二審法院在審理結束后,作出民事判決書,并送達至雙方當事人。2.判決內容一般為:(1)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2)直接予以改判;(3)維持原判。3.案件當事人收到民事判決書后,二審審理程序結束。
(五)調解或和解
在民事訴訟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或通過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結案。自行和解的,和解協議簽訂后,由原告撤回上訴,二審民事訴訟程序結束,一審判決書生效;經調解的,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字收到之日二審民事訴訟程序結束。
九民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痹诠麪幾h糾紛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會存在不同的訴訟費用。具體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工傷賠償爭議被納入勞動爭議范疇,人民法院規定勞動爭議的案件受理費為10元。
其他訴訟費用
除了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民事訴訟中還可能涉及其他事項,根據具體涉及的內容,可能存在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為查明事實進行的現場勘驗等所產生的費用。
2.鑒定費:為查明事實或為一方當事人舉證需要,進行鑒定所產生的費用。
3.公告費:一方當事人無法正常傳喚到庭而進行公告所產生的費用。
4.翻譯費:涉及外文證據需翻譯成中文使用,而人民法院僅認可經有資質的翻譯機構作出的翻譯,為此,會產生翻譯費用。
5.訴訟保全的費用:為防止證據滅失或應承擔責任的一方財產被轉移,而采取的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產生的相關費用。
6.律師代理費:聘請律師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7.其他案件訴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費用,比如,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所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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