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證明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扶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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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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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以上所說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所在省統計局當年四月二三十日公布的上年度省平均統計數為準。
以上四種情況的證明,
茲有我鎮(縣)___________(具體地址)村民(居民)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