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律師:婚內簽定協議出軌就凈身出戶,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家事律師:婚內簽定協議出軌就凈身出戶,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間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夫妻雙方往往會就夫妻之間相互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簽訂《協議書》來進行約定,但這類婚姻保證書并不是全部有效。
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離婚協議的效力上應適用的法律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離婚協議的效力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凈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這種行為,在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凈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愿凈身出戶。婚姻法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凈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律師總結
一般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允許夫妻約定一方凈身出戶,此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就不會分得。至于出軌凈身出戶協議,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簽訂此類協議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那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這樣的行為也是認為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在簽訂財產歸屬協議時應該充分了解其法律效力,最好是請專業的律師來代擬協議,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協議無效的情況發生。
離婚協議書范本參考
協議人:張 某,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張某某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號的××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6萬元,現協商歸女方所有;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歸女方所有;男方銀行存款××元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張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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