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律師說法】職工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單
半島車事兒【問專家】升級后
針對于一些大家都感興趣的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
尚永海律師攜團隊為大家準備了一檔全新欄目
【尚律師說法】
每周一個案例分析
教會大家針對各類型法律問題
應該如何解決和避免
案例三
2015年5月,石某與某單位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4月石某非因工負傷,需要長時間積極治療,2017年7月單位因內部調整,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圖片來源于網絡
石某的醫療期如何計算?醫療期內的工資如何發?
單位非法解除合同,石某可獲得何種賠償?
尚律師點評
醫療期如何計算?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從這一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到,醫療期的時間取決于兩個因素,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已經參加的工作的年限。
具體計算方法就是:先確定已經參加工作的累計年限,然后確定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石某的累計工作年限是12年,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兩年。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可以得到醫療期12個月。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圖片來源于網絡
醫療期工資按什么標準發?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據此我們可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具有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約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八成。
石某可以獲得何種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3款的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屬于單方違法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圖片來源于網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可以找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特別感謝北京大成(大連)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