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去村里,講一個關于誠信的故事……
【來源:雞西市中級法院網_工作動態】
為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為群眾提供訴訟便利,近日,麻山區人民法院把“巡回法庭”搬進麻山區新發村村民委員會,公開開庭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以“家門口”辦案的形式,解決雙方當事人心頭的“鬧心事”,拉近與百姓的距離,將司法為民、便民落到實處。
此次巡回審判的案件系三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且為同一被告,受理這三起案件后,承辦法官李忠海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及轄區內類似案件較多的現實實際,他便決定將到被告所在村巡回審理該案,經過一番緊張的布置,一個簡單又不失威嚴的法庭在村委會院內組成,同時邀請了村委、治保主任及村代表等參加庭審。庭審結束后,對參與旁聽的群眾以案釋法、答疑解惑,現場進行普法宣傳教育,達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麻山區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零距離”民事審判方式為工作載體,以“法官多跑,群眾少跑”為工作理念,堅持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的理念,運用以案說法的方式,讓轄區百姓看得見、聽得懂法院審判的全過程,力爭把群眾的糾紛解決在“家門口”,切實提高了群眾依法訴訟和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案情回放】2023年9月22日被告丁某某到麻山區新發村魯某某、馬某良及馬某剛處收購鮮食玉米并于同日向三原告各出具欠條一份,約定同年10月10日給付上述玉米款,此款到期后,經三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丁某某至今未給付,現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經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官說法】被告丁某某與三原告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丁某某作為買受人從三原告處收購鮮食玉米后負有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行為,被告丁某某拖欠收購玉米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典型意義】 巡回審判是人民法院為方便群眾訴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深入鄉村、社區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的一種審判方式,會遇到車難開、路難行的情況,雖然前路困難重重,但絲毫不能阻卻法官司法為民的腳步。巡回審判是麻山區人民法院深入“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的有力舉措,更彰顯出司法為民的大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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